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佳春、费素珍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刘佳春。 原告费素珍。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刘佳春、费素珍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刘佳春。

原告费素珍。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刘佳春、费素珍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佳春、费素珍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