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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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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同中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4号 原告邬同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原阳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路玮,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攀,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干警。 第三人张桥华。 原告邬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4号

原告邬同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原阳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路玮,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攀,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干警。

第三人张桥华。

原告邬同中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第三人张桥华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邬同中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赔偿到位,第三人放弃了追究原告的行政处罚责任,被告在场确认该事实。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邬同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邬同中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乔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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