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李喜萍。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第三人李神州。
委托代理人李艳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萍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神州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萍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神州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喜萍撤回起诉。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