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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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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萍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李喜萍。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第三人李神州。 委托代理人李艳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萍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神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李喜萍。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第三人李神州。

委托代理人李艳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萍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神州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喜萍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神州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喜萍撤回起诉。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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