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贠智慧。
法定代表人:韩军波任乡长。
第三人高凯。
原告贠智慧诉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凯婚姻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智慧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智慧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