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字第00309号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执行人刘秀菊,女。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汝计生征字(2014)0303079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张万灵、刘秀菊社会抚养费41340元。并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4)030307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万灵、刘秀菊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