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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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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涛、何勇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县政府土地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查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0号 何志涛、何勇: 你们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争议土地系何某某出资于2001年12

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10号

何志涛、何勇

你们因诉新乡人民政府新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土地系何某某出资于2001年12月24日以其子何志涛、何勇的名义竞得,二申请人母亲董秀琴持有关手续为本案争议土地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新乡裕兴铜业有限公司(简称裕兴公司)。2009年6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一初字第22-1号查封令将该宗土地查封。2011年9月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新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判令裕兴公司承担罚金20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00万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裕兴公司过程中,何志涛、何勇以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证办在裕兴公司名下错误为由引起本案诉讼。

本案提起诉讼距办证时间已有10年之久,原审认定何某某在2002年就应当知晓该颁证行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何志涛、何勇申请再审称董秀琴采取了秘密办法将其二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到第三人裕兴公司名下,何某某不可能知晓该项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子何志涛、何勇的合法权益。经查,何某某、董秀琴办证时系夫妻关系,何志涛、何勇系其夫妇之子,何某某、董秀琴系法定代理人。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虽然以二申请人名义竞得,但在办理涉案土地使用证时,二申请人均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财产应为家庭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理由相信董秀琴申请办证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何志涛、何勇的法定代理人董秀琴申请将本案争议土地登记在家庭成员为股东的裕兴公司名下时,何某某作为董秀琴的配偶、何志涛、何勇的法定代理人、家庭主要成员,原审认定其在2002年就应当知晓该颁证行为符合本案事实,并无不妥。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