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2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戈,局长。
申请人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长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工商处字(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长顺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