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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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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赵海波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被执行人赵海波。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赵海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执行人赵波。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事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于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国土监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