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法定代表人寇金亭。
申请人遂平县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住建罚决字(2013)第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遂平县城建设路东段南侧开发的玉龙天府小区10号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对被执行人作出:一、停止施工;二、给予20000元的罚款;三、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事项。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于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20000元应由法院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住建罚决字(2013)第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第二项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