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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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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伟、杨金春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海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赵华伟,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海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华伟,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杨金春,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华伟、杨金春社会抚养费4798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华伟、杨金春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4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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