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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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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沟镇隗湾村委六组与隗湾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8号 正阳县陡沟镇隗湾村委六组: 你组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及正阳县陡沟镇隗湾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8号

正阳县陡沟镇隗湾村委六组

你组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及正阳县陡沟镇隗湾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判决及正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该争议土地应为隗湾村委六组所有。认定争议地北片190亩土地由隗湾村委连续使用20年错误,隗湾村委会依法不应拥有该片争议土地,认定争议地南片185.6亩属于国家所有错误。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正阳县人民政府正政土行决字(2010)1号行政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的南片约185.6亩土地属于淮河河道,经正阳县水务局鉴定,位于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水位以下,且你组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土地归你组所有,正阳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将该部分土地确权为国家所有正确。争议的北片190亩土地,隗湾村委自1964年在该土地上建林场后连续使用至今,已满20年,正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该片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将此片土地确权为隗湾村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隗湾村委经营、管理,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正阳县人民政府正政土行决字(2010)1号行政决定书正确。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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