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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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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中堂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陶庆礼、张慧及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中堂,男,193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光明路6号。 委托代理人陶何春,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新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中堂,男,193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光明路6号。

委托代理人陶何春,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新兴居委会新兴北街61-21号。系陶中堂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范洪涛,驻马店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陶庆礼,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光明路6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慧,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陶庆礼之妻。

陶庆礼、张慧的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陶中堂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陶庆礼、张慧及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再审人陶中堂与被申请人陶庆礼、张慧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争议的两处房产归陶中堂所有,由陶中堂一次性支付给陶庆礼、张慧现金四万五千元。陶庆礼、张慧对该两处房产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二、由该两处房产所产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双方均撤回诉讼,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七日内陶中堂向陶庆礼、张慧支付四万五千元,陶庆礼、张慧交付房屋钥匙。

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对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再审申请人陶中堂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陶中堂与被申请人陶庆礼、张慧已就争议的房产达成和解协议,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陶中堂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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