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0号
韩军献:
你因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及遂平县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是遂平县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二是你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67平方米的事实不容置疑,附图与实际有所差异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重新审理此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平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为167平方米,但该证宗地附图及登记申请调查表上载明的面积为68.4平方米,且本宗地户主签字栏记载该宗地宅基地长10米,宽6.84米,并有“韩军献”署名。遂平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一、二审判决撤销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由于政府为你颁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位置堵住了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的部分大门,沈寨乡第二初级中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