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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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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英与遂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乔玉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0号 刘现威、刘现华: 刘玉彦因与遂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乔玉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刘玉彦死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0号

刘现威、刘现华:

刘玉彦因与遂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乔玉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刘玉彦死亡,其继承人刘现威(长子)、刘现华(次子)依法参加诉讼。刘现威、刘现华的主要申诉理由是:遂平县人民政府为乔玉英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依据,乔玉英的土地使用证与刘玉彦的土地使用证记载南至路相互重叠。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同时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为乔玉英颁发的遂集建(1993)字第0502789号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刘玉彦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与乔玉英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没有重叠,遂平县政府为乔玉英颁证并不侵犯刘玉彦的合法权益。刘玉彦的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南至路,仅是其宅基地的指向,实际宽度和面积大小应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内容为准。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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