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甫,巩银旭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0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王甫,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0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王甫,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巩银旭,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5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王甫、巩银旭社会抚养费4989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甫、巩银旭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5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5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