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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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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立平、卢亚丽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西行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计生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计生委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代立平、卢亚丽,住西平县。 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代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3)西行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计生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计生委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代立平、卢亚丽,住西平县。

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代立平、卢亚丽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2)第53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4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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