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涛,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 原告郏县辰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郏县辰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辰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辰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窦平安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红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