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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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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丽娟与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乔丽娟,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2014)安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乔丽娟,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程莉,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

第三人董开雄,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乔丽娟诉被告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丽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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