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乔丽娟,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程莉,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
第三人董开雄,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乔丽娟诉被告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丽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