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卫军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少颖,

(2014)安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原告李卫军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