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刘娟,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李金刚、刘娟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刚、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刚、刘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