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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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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伟与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吴鹏伟,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吴鹏伟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

(2014)安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吴鹏伟,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吴鹏伟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鹏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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