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吴鹏伟,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原告吴鹏伟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鹏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