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38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 负责人张军明,职务五龙镇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巧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安中行辖字第17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巧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巧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