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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巧云与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38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238号

原告宋巧云,女,2000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州市红旗渠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

负责人张军明,职务五龙镇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巧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安中行辖字第17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巧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巧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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