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花云,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建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孙秀林,男,1964年2月4日出生。 第三人路庆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 第三人董娟,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李花云诉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花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花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花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花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