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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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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花云诉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花云,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平安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建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孙秀林,男,19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花云,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平安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建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孙秀林,男,1964年2月4日出生。

第三人路庆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

第三人董娟,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李花云诉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花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花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花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花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