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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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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风诉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77号 原告崔明风,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190号。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买军,林州市公安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77号

原告崔明风,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190号。

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买军,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

委托代理人焦晓辉,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

第三人崔玉清,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125号。

原告崔明风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明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明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明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明风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郝东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