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77号 原告崔明风,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晓辉,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 第三人崔玉清,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王家村125号。 原告崔明风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明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明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明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明风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郝东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