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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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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英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杨建英,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该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杨建英诉被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杨建英,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该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杨建英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罚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英以双方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英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