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杨建英,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该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杨建英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英以双方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英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