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文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刘晓芹,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申家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芹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确认民政行政登记违法及赔偿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芹以双方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晓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芹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