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李金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常文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靖晓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常文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靖晓峰,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卫医罚决(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卫医罚(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卫医罚(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卫医罚(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四年十月二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