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朱文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团结,男,县长。 原告朱文芝不服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朱文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文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文芝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