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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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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靖安柱、熊菊灵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靖安柱,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熊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靖安柱,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熊菊灵,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靖安柱、熊菊灵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