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朋,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委七组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3月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2014年6月23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存在以下问题:1、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填写不一致;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被执行人的违法建房时间没有详细写明;3、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案调查时间与立案呈批表中的时间不一致。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