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韩廷国、李兵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韩廷国,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李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韩廷国,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兵,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8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韩廷国、兵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8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8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8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男孩,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中查明案情中却显示为女孩,这属于事实查明不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8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