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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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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国土资源局、靳德合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8号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因与靳德合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55号行政判决,以本案程序上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认定事实错误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8号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因与靳德合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55号行政判决,以本案程序上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你局作出的召国土资处决字(2012)3号行政处理决定注销土管宅字(1996)第262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南外村12、13组并非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一、二审在程序上是适当的。你局在申诉状中陈述靳德合属于拆迁户。南召县人民政府召政土(1998)31号《关于补办城关镇个人建房用地手续的批复》载明1986年至1997年期间,983户建房,包括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补办用地手续,实际上对拆迁安置户用地建房行为进行了追认。靳德合属于拆迁安置户,在该补办用地手续用户范围内。在二审庭审程序中你局也认可南召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均是由你局颁发的。你局于2011年6月7日作出召国土资处决字(2011)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土管宅字(1996)第262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该行政行为被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所撤销,你局并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局又于2012年再次作出行政行为以超越职权为由注销土管宅字(1996)第262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悖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信赖保护原则,且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相抵触。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你局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局的申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