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3号
你们因与南阳市水利局及吕东云为水利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以本案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2006年3月22日,南阳市河务处为吕东云颁发的0601006号《采砂许可证》,其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行政许可行为起诉的最长期限为五年,你们于2014年7月3日向方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