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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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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郑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直属支行为房屋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4号 杨林、郑强: 你们因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直属支行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4号

杨林郑强

你们因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直属支行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行终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以二审裁定混淆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概念,申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审裁定程序违法、未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林作为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会成员,在其变更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和批准与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并合同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杨林、郑强作为股东也在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变更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和批准与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并合同的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基于股东会的决议和南阳市商务局批复申请变更登记,系公司行为。杨林、郑强作为股东,对公司的申请变更登记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且根据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二审过程中出具的证明,变更登记后郑强仍然享有河南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0.667%的股权,而杨林在变更登记后的持股比例与其在南阳恒业家电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一样,你二人对本案变更登记房产的权利义务并未受到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登记行为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至于你们与公司的其他纠纷可另寻途径解决,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