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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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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旭东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温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吉旭东,男,汉族,住址:温县祥云镇作礼村育才街10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07241556。 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

(2015)温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旭东,男,汉族,住址:温县祥云镇作礼村育才街10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07241556。

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旭东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