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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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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花云与叶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4)叶行初字第20号 原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良,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丈夫。 被告:叶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光,叶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指导员。 本院审

(2014)叶行初字第20号

原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良,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丈夫。

被告:叶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光,叶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指导员。

本院审理原告丁花云诉被告叶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花云与被告叶县公安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花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花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