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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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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花与叶县党校、叶县财政局依法发放抚恤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叶县党校。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校长。 被告叶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刘香花要求被告叶县党校、叶县财政局依法发放抚恤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香花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诉

被告叶县党校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校长。

被告叶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刘香花要求被告叶县党校、叶县财政局依法发放抚恤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香花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香花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