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亚平,校长。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刘香花要求被告叶县党校、叶县财政局依法发放抚恤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香花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香花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