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霞。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薛红卫。 原告王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薛红卫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祥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王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霞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霞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