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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霞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薛红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薛红卫。

原告王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薛红卫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祥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王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霞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霞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