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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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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东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6号 原告袁东洋。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乔继永。 袁东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6号

原告袁东洋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乔继永。

东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东洋因和第三人乔继永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东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东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东洋承担。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