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6号 原告袁东洋。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乔继永。 袁东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东洋因和第三人乔继永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东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东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东洋承担。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