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徐启明与被告河南省公安厅铁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消除违法记录,原告表示不再坚持诉讼,向本院起诉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李继春 人民陪审员 : 刘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