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任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3年8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清自愿所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