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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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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彭婆镇申圪珰村民委员会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的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50号 伊川县彭婆镇申圪珰村民委员会: 你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58号行政判决,以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伊政土(2010)49号处理决定认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50号

伊川县彭婆镇申圪珰村民委员会

你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58号行政判决,以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伊政土(2010)49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因你与相邻的靳庄村民委员会就边界的12.57亩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伊川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伊政土(2010)49号《关于彭婆镇靳庄村与申圪珰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原向你颁发土地证的权属来源材料《权属界线协议书》中,代表靳庄村的“李权”,不是村干部、没有参加现场指界、签名不是本人书写,申圪珰村干部申书克未参加现场指界、调查表上的签字是补签,故该土地登记存在差错;且争议地由靳庄村民委员会连续实际使用已满二十年,故决定注销你原持有的伊彭集有(2001)字第001号集体土地证,并将争议地确定为靳庄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审判决认定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符合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故对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