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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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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留安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农业局、洛阳市强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洛阳市商务局行政管理纠纷再审复查行政驳回通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9号 杜留安: 你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农业局、洛阳市强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洛阳市商务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人民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9号

杜留安:

你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农业局、洛阳市强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洛阳市商务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992年先后下发洛市政(1990)第342号、洛市政办(1992)第40号文件进行旧城改造,你依据上述两个文件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立项拆迁建房(先前签订的是集资买房协议,后改为立项拆迁建房协议)协议,该协议对你们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你们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纠纷,原审认定该纠纷应按照行政合同中互利协商、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你诉称该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的理由不成立。你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因履行该立项拆迁建房协议产生纠纷20多年,先后历经十多次审理判决,为彻底解决你们双方纠纷,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注重行政审判协调,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的通知精神,通过协调,使洛阳市人民政府与你达成和解,并对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你为保证自己会如约履行义务出具了停访息诉保证书。之后,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你们双方达成的和解约定如期将220万元补偿款支付给你,你在收到该220万元补偿款、你的诉讼请求得到完全解决后,也再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你会如约履行你的义务,因此,你认为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你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解决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你诉称停访息诉保证书的签订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亦与你自愿接收220万元补偿款并再次出具保证书的实际行为相矛盾,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成立。关于你诉称原审剥夺你的辩论权问题,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