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超与魏都区人民政府、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改造指挥部。住所地:许昌市。

负责人苏海民,任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花,任主任。

一审第三人杨锋云,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许昌市。

上诉人刘超因诉魏都区人民政府、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建,被上诉人魏都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一审第三人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居委会)主任宋春花,一审第三人杨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超系刘万宾(2007年2月21日去世)和赵秋花之子。刘万宾与赵秋花1999年2月经法院协议离婚,将涉案房屋约定给刘超所有,但刘超未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07年5月16日,赵秋花冒用刘万宾的名字与第三人杨锋云签订(许)房买卖契字003949号地产买卖契约,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杨锋云。5月22日,杨锋云向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5月31日,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向杨锋云颁发第0701001340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9月,刘超获悉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为杨锋云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不服,于2010年1月21日以撤销房产过户登记为由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为杨锋云颁发的第070100134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9月6日,刘超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许)房买卖契字003949号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为加快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的推进实施,2010年1月21日成立指挥部。3月12日,指挥部下发并公告《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公告第一号》、《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公告第二号》、《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公告第三号》,载明自2010年3月12日起对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实施房屋搬迁改造,以及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分配办法和对积极搬迁的居民将给予奖励及奖励标准等内容。2010年3月19日,指挥部下发并公告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通知》。该《通知》载明:“对于居民因买卖宅基地引发纠纷问题,当事人须持法院财产保全书至西关社区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凭法院财产保全书暂缓对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法院审理的,指挥部以审理结果办理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超过指定时间的,指挥部以现宅基地房产证持有人为对象签订协议,进行城中村改造。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继续诉讼,解决纠纷。”2010年3月31日,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4月1日,杨锋云领取相关补偿款项36800元整。

2012年4月1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许民二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7年5月16日赵秋花以刘万宾的名义与杨锋云签订的(许)房买卖契字003949号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2013年4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许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杨锋云颁发第0701001340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刘超胜诉后以西关办事处不予解决其所涉房屋纠纷问题进行信访。2014年8月7日,许昌市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就刘超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8月8日,刘超签收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表示不服处理意见。刘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杨锋云购买涉案房屋后,又建成两层房屋。《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7)73号)中载明“‘城中村’改造以(区)县为单位,由许昌县、魏都区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的‘城中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分期分批改造。《魏都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许区政(2008)13号)第四条载明:“全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区城建重点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在区城建重点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指挥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所成立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为了推动城中村改造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当是魏都区人民政府,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关于刘超请求确认魏都区人民政府未按照公告规定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的不作为行为违法问题。在西关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期间,杨锋云持有本案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指挥部基于此2010年3月31日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刘超此时并不持有本案涉案房屋的房产证。2010年3月19日,指挥部发布并公告“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居民因买卖宅基地引发纠纷问题,当事人须持法院财产保全书至西关社区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凭法院财产保全书暂缓对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刘超以撤销房产过户登记为由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魏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其在得知“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通知》”后,并未按通知要求向指挥部提供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刘超诉称其曾递交过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请求书,被上诉人未做答复是不作为,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刘超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该项诉求不能成立。刘超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按照公告规定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刘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公告规定和其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置换房屋两套共计200平方米,并给予附属物补偿10000元、宅基地土地使用补偿10000元的问题。杨锋云持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指挥部已按照公告规定认定杨锋云是涉案房屋补偿及安置主体,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且相关补偿款项已履行到位。刘超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其它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刘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刘超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许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刘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