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6号
你们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申天女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身份是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前提条件,你们称杨建生在1986年通过交换的方式取得争议地的使用权,但杨建生1979年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妻子也不是农村村民,不符合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杨国中和其妻子共同取得一处宅基地,已满足法律规定的使用标准。综上,被诉土地登记行为不影响你们的合法权益,原审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杨国中、杨建生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