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164号
王战胜:
你因诉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观音堂林业工作站土地权属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00142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请求确认《观音堂林业工作站关于宋沟村村民王战胜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即观林文(2012)24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经查,该文件已于2012年10月31日被观林文(2012)118号文撤销。(二)你请求判令宝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归还6.12亩耕地、80亩林地的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政府无权干涉耕地、林地承包,强行分配宅基地。你所要求的土地承包问题,平顶山市宝丰县政府已经多次协调宋沟村村委会予以解决,你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所在村集体提出申请,依照有关程序审核报批;(三)你请求判令政府依法赔偿相关经济、精神损失8197276.5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