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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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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胜与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观音堂林业工作站土地权属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复查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164号 王战胜: 你因诉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观音堂林业工作站土地权属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00142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164号

战胜

你因诉平顶山市丰县人民政府观音林业工作站土地权属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00142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请求确认《观音林业工作站关于宋沟村村民王战胜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即观林文(2012)24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经查,该文件已于2012年10月31日被观林文(2012)118号文撤销。(二)你请求判令宝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归还6.12亩耕地、80亩林地的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政府无权干涉耕地、林地承包,强行分配宅基地。你所要求的土地承包问题,平顶山市宝丰县政府已经多次协调宋沟村村委会予以解决,你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所在村集体提出申请,依照有关程序审核报批;(三)你请求判令政府依法赔偿相关经济、精神损失8197276.5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