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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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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与灵宝市人民政府、苏哲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139号 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苏哲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对该判决不服,向

(2015)豫法申字第139号

李宝森、灵宝市西区解放四组灵宝市人民政府苏哲勋土地政管理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四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