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139号
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苏哲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森、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