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洛阳百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百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上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百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安县城关镇上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建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黄河大道1032号。

法定代表人郅书安,县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振堂,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新安县规划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百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诉新安县人民政府、新安县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百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建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桂吉,被上诉人新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莎,被上诉人新安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1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