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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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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蚁峰镇北老庄村委会李庄、余庄、梁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三村民组)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7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李庄村民组。 负责人李根荣,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李毛,男,1953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元海,男,1946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申诉人(一审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7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李庄村民组。

负责人李根荣,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李毛,男,1953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元海,男,1946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余庄村民组。

负责人刘建海,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刘海军,男,1958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梁庄村民组。

负责人梁小尿,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张荣星,男,1951年生,汉族,该组村民。

三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大彬,男,1974年生,汉族,住确山县蚁蜂镇蚁蜂村四组。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栓,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随堂,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蚁峰镇老庄村老庄东组。

委托代理人苗绍宇,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360号。

确山县蚁峰镇北老庄村委会李庄、余庄、梁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三村民组)因诉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再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提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争议土地的行政管辖区域发生变化,故本院又通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参与诉讼。申诉人三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李毛、李元海、刘海军、张荣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大彬,被申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确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海,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栓,被申诉人确山县蚁峰镇北老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北老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随堂、苗绍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1月29日,确山县政府作出确政文(2007)164号《关于蚁蜂镇北老庄村与李庄、余庄、梁庄三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查明:争议林地位于蚂蚁山下,西至上山大路,北至边山路,南至坦克路障碍向南到标语牌至路,东至蚁蜂镇政府林场边界(以沟为界),面积约764亩。土地改革前因人烟稀少,居住在该处的农民分别搬到李庄、余庄、梁庄村民组生活,并把各自的山林及土地带到所属的村庄,参加了土地改革。1972年北老庄村响应国家植树造林号召,经支部研究,决定在该处成立村集体林场,经原北老庄村委时任支部书记张敬模和民兵营长李国华与三村民组群众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群众同意把所属的荒山及周边的土地划给村林场(范围内的稻田及山上的梨树除外),并口头约定,等什么时候林场解散了,什么时间把林地及土地归还给三村民组。村林场成立后,村委组织全村群众在林场挖穴植树,并抽调村民担任护林员进行管护。2002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北老庄村把林场范围内的坡耕地62.4亩,种植杨树上报为退耕还林,当年12月承包给本村农民范毛。2007年3月北老庄村委把村林场整体对外承包。为此,三村民组以村林场已解体不存在为由抢占了村林场,北老庄村委要求确山县政府依法确权。确山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十二条,决定:1、该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北老庄村委所有。2、该争议林地上的树木(除山上的梨树以外)所有权归北老庄村委所有。三村民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3月6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确山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三村民组仍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争议林地位于蚂蚁山下,西至上山大路,北至边山路,南至坦克路障碍向南到标语牌至路,东至蚁蜂镇政府林场边界(以沟为界),面积约764亩。该地解放后土地改革时为三村民组所有。1972年原北老庄大队(现北老庄村委)响应国家号召,植树造林办林场,该争议林地被原北老庄大队占用。林场成立后,村委组织全村群众在林场植树造林,并抽调村民担任护林员进行管护。2007年5月北老庄村委根据国家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在征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把北老庄村林场整体进行对外承包,与高群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在承包范围内按规划植树造林,承包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57年5月1日。至此三村民组与北老庄村委发生林地权属争议,北老庄村委要求确山县政府依法确权。确山县政府在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调查取证后,于2007年11月29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本案被诉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确山县政府有职权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三村民组诉称争议地上的农业税和各项提留款一直由三村民组负担,直至国家规定全免时才不缴纳的主张,因北老庄村委向确山县政府提交有北老庄计税耕地面积报表证明林场内的部分土地所承担的农业税已转移到村林场名下,是由全村各村民组均摊。三村民组认为该报表不真实,但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三村民组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北老庄村委对争议林地管理、使用已超过20年的问题,属于事实,且北老庄村委有证据证实三村民组在2002年之前从未要过林场内的土地和林地,退还的土地不包含在林场内。根据豫政(1992)90号省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原经营单位已经撤销或己无经营实体的,土地应无偿退还给原农民集体单位;现林场对外承包,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在承包范围内按规划植树造林,林场仍存在经营实体,原经营单位没有撤销,且目前土地利用合理,不存在荒废、闲置等情况。为了更好地利用、管理土地,确山县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给北老庄村委并无不妥。三村民组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三村民组要求撤销2007年11月29日确山县人民作出的确政文(2007)164号《关于蚁蜂镇北老庄村与李庄、余庄、梁庄三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村民组负担。

三村民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法院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