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1日,住南召县乔端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0月13日对王峰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王峰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南召县乔端镇西庄村西庄段白河河道内开采河砂的行为违法,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王峰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平复采砂现场遗留的砂坑两处。一号砂坑:长30米,宽①3米②2.5米,③3.6米,深①1.5米②2米;二号砂坑:长80米,宽①17米、②20米、③25米,深1.2米;弃料堆两处,一号弃料堆:长25米,宽4.2米,高2.3米;二号弃料堆:长35米,宽①4米、②4.5米,高①1.8米、②2.2米;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0月13日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